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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歲老人游泳後蒸€€桑拿€€意外去世,通州法院判游泳館擔責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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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0: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通州77歲的王先生在游泳館游完泳後進入桑拿室蒸桑拿時突然昏迷不醒,送醫搶救後被宣告死亡。其女王女士認為游泳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將游泳館起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58萬余元。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依法判定游泳館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6萬余元。

老人游泳後蒸桑拿意外去世,女兒起訴游泳館

據了解,王先生因為喜愛游泳,在家附近的游泳館辦了張兩年期游泳會員卡,時常前去游泳。但是一次游泳結束後王先生在進入桑拿室蒸桑拿時突然昏迷,游泳館工作人員發現此情況後撥打了120 急救電話。王先生被送往醫院經過6天的救治後被宣告死亡,女兒王女士認為父親的去世與游泳館有相關責任,因此將游泳館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8萬余元。

原告王女士訴稱,父親是在游完泳後進入桑拿房突發不適後離世,事後王女士去游泳館發現桑拿房設備簡陋陳舊,照明設備損壞,房內沒有計時器,無明顯溫度提示,桑拿房外沒有飲水設備,沒有專門服務人員,無人定期巡視,明知監控視頻設備損壞情況下,未進行及時積極修復,構成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且游泳館經營桑拿房屬于“超範圍經營”,游泳館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長期安全救護意識欠缺,因此導致其父在游泳館突發意外。

被告游泳館辯稱,游泳館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基本的救助義務,並且游泳館經營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已經營十六年。桑拿房僅是游泳館的配套設施並非主營業務,不屬于超範圍經營。桑拿房內安全保障設施完善,桑拿房外張貼了醒目的安全提示牌,對禁止進入桑拿房的情況逐條明示告知,對蒸桑拿的風險性進行了告知︰“凡患有心髒病、高血壓、皮膚病、紅眼病、身體不適、飲酒後賓客等嚴禁使用桑拿房。老人、兒童必須有家人陪同方可入內”,游泳館盡到了告知義務。王老先生至少有2年以上豐富的游泳運動經驗,理應對游泳這種體育運動有風險性認知,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壓等多種基礎性疾病仍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運動是自甘風險,所以游泳館無責。

法院︰游泳館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先生為游泳館的會員,可在場館內進行游泳活動,而桑拿房亦在游泳館的該場館內,屬于王老先生可以使用的區間。游泳館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與管理者,應承擔相應安全保障義務。游泳館雖稱曾告知、提示王老先生不應使用桑拿房,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盡到了充分的注意和管理義務,亦未證明王老先生是在工作人員制止後仍自行使用桑拿房。游泳館對于王老先生在使用桑拿房期間突發身體不適,送醫救治6天後死亡所產生的損失仍應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

但同時,事發時王老先生已經77歲,對其身體情況應當知曉,應適當安排體育鍛煉的強度及有能力判斷是否能夠使用桑拿房等設備。家屬對于年老長輩也應時時關懷和規勸,故王老先生對于損害事實及後果的發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游泳館在發現王老先生異常後,所采取的措施亦屬及時、適當。

綜合考慮上述情況,法院酌情確定游泳館應對合理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6萬余元。

新京報記者 薄其雨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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